要求
申請人必須(a)具備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所頒發的電子工程或電機工程或電腦及資訊工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同等學歷;(b)於取得上述資格後,具有三年安裝、保養維修及操作電訊、電子或資訊及通訊科技設備的工作經驗,或同等經驗[安裝、保養維修及操作資訊及通訊科技設備的相關經驗應包括資訊科技基建設施或伺服器(包括操作系統及硬件)的操作、故障判斷與排除及支援];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成績[註(1)]。申請人如已接受認可的安全健康督導員訓練,會獲優先考慮。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以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3.申請人如具備「入職條件」所載的相關經驗(包括曾操作或維修的各種系統)/認可的訓練,請在申請表上列明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