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獲認可機構頒發的音樂文憑;或持有經公開考試而獲認可音樂機構頒發的文憑/院士文憑/高級院士文憑;或具有同等資歷;
(b)在取得資格後,於認可機構或組織全職從事有關藝術及/或音樂行政工作不少於5年;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
(d)能操流利粵語,及具備良好的中英文講寫能力;及
(e)精通普通話為佳。
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