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相關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或
(a)(ii)持有上文第(a)(i)項所述以外的其他學位(主修相關學科),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學位教師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取得「二級」成績(該兩張試卷分別為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1)至(4)]
申請人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以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
(1)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2)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考試英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3)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有關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仍然有效。
(4)申請人若現時並沒有所需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但已報名參加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五日在香港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也可申請,其申請只會在他們於上述考試取得所需成績後方獲處理。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繼續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然而,該測試的成績並不會影響其申請以上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獲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