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幼兒教育或相關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取得第2等級[註]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備註:申請人所持學位如非由本港院校頒授,亦請提供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的學歷評審證明(如有的話。]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之前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