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主修宗教研究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i)];
(b)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iii)及(iv)];
(c)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有不少於6年倫理與宗教/宗教研究/宗教教育科教學或課程發展的經驗[參閱註(v)];以及
(d)如具備與倫理與宗教科及/或其他(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科目校本課程發展及校本評核的知識及經驗則更佳。
(i)課程主任(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倫理與宗教)職位的申請日期為2013年10月18日(星期五)至2013年11月1日(星期五)。
(ii)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有關科目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i)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GCEA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則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課程主任(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倫理與宗教)職位的英語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3年10月18日)仍然有效。[參閱上列註(i)]
(iv)申請人若現時並沒有所需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但已參加在2013年10月5日在香港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也可申請,其申請只會在他們於上述考試取得所需成績後方獲處理。
(v)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vi)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教育局課程主任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但不會影響其申請教育局課程主任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vii)申請人須處事盡責、積極主動、對工作有熱誠,並須品格良好,願意為教育界服務,作出承擔,以及能以中英文與人有效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