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持有海事處處長承認的遠洋蒸氣機船及/或遠洋內燃機船一級(輪機師)合格證書;或(ii)取得海事處處長承認的相關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資格;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請參閱註(1)至(2)]
(1)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2年2月17日)仍然有效。(2)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也可提出申請,惟須附上修業成績副本和證書副本,以便政府評核學歷;以及(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