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d)在取得學士學位後,具備不少於7年與教育行政相關的工作經驗;以及
(e)具有幼兒教育工作經驗及/或政府工作經驗可獲優先考慮。
[備註:申請人須品格良好處事盡責、積極主動、對工作有熱誠;以及能以中英文與人有效溝通。逾期提交的申請將不獲受理。]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