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經公開考試而獲認可音樂機構頒發有關弦樂樂器[見註(1)]的文憑/院士文憑/高級院士文憑,或具同等資歷;或持有獲認可機構頒發的音樂文憑,並以弦樂樂器[見註(1)]為主修科;
(b)在取得資格後,於認可機構或團體全職從事有關弦樂樂器[見註(1)]的教學/表演工作不少於3年;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見註(2)和(3)];
(d)能操流利粵語及具備良好的中、英文書寫能力;及
(e)有樂團指揮經驗者優先。
(1)音樂事務處器樂訓練計劃現時教授的任何一種弦樂樂器。
(2)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3)在特殊情況下,未符合上述語文能力要求的申請者亦可獲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