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iii)];
(d)於取得有關學歷後,具有不少於12年教學及/或課程發展的經驗;如申請人具備管理階層的實際經驗,可獲優先考慮;
(e)具備良好的溝通及人際技巧;以及
(f)如申請人對通識教育或數學教育、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科學教育或科技教育的學習領域有豐富知識及經驗,可獲優先考慮。
(i)首席課程主任[校本課程發展(中學)]職位的申請日期為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至2014年1月3日(星期五)。
(ii)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i)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首席課程主任職位的英語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上述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3年12月20日)仍然有效。
(iv)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教育局首席課程主任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成績,會用作評核是否適合獲聘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教育局首席課程主任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獲聘的主要因素。
(vi)申請人須處事盡責、積極主動、對工作有熱誠,並須品格良好,願意為教育界服務,作出承擔,以及能以中英文與人有效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