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a)持有香港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發的化學科技文憑,或具同等學歷;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達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請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參加基本法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成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