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有關數學教育或相關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見註(i)];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見註(ii)];
(d)於取得有關學歷後,具有不少於10年教學、課程發展、校本支援服務及/或教師培訓的經驗[見註(iii)];以及
(e)申請人若具備:(1)數學教育或其他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見註(i)];(2)對本地教育制度及課程改革發展以及本地及國際現時的數學教育趨勢的充分認識;(3)領導才能並能掌握良好的溝通、人際及表達技巧;(4)良好的中英語文能力;以及(5)良好品格,並願意為教育界服務,作出承擔;可獲優先考慮。
(i)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及「D」級的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及「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高級課程主任職位的英語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上述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1月17日)仍然有效。
(iii)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i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教育局高級課程主任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成績,會用作評核是否適合獲聘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教育局高級課程主任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獲聘的主要因素。
(v)申請人或須於遴選面試當天參加筆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