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須持有本港頒授的英國語文及/或英國語文教育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持有英國語文教育或相關學科之較高程度學位或同等學歷則可獲優先考慮[見註(ii)];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見註(iii)];
(d)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不少於六年的相關工作經驗,包括教學、督導管理、資源管理、推行教育研究、培訓或提供直接支援予學校以促進英國語文學習[見註(iv)];以及
(e)申請人若:(1)熟悉本地教育制度及課程改革;(2)了解現時本地及國際的英國語文教育趨勢;(3)具領導才能、掌握良好溝通、交際及表達技巧;以及(4)具備良好的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會話能力,可獲優先考慮。
(i)課程主任(語文教學支援/英文)職位的申請日期為2014年1月24日(星期五)至2014年2月7日(星期五)。
(ii)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i)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課程主任(語文教學支援/英文)職位的英語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1月24日)仍然有效。
(iv)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教育局課程主任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教育局課程主任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