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備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c)具備不少於5年的行政工作經驗;
(d)熟悉電腦操作;
(e)具備良好中英文水平;
(f)具備良好人際溝通和合作能力;以及
(g)能於壓力環境下工作。
(1)政府在聘任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