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主修中文科學士學位或主修中文科教育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參閱註]或以上的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c)於取得學位後,在小學或中學階段中文科教學及/或課程發展方面,具有不少於9年的相關經驗;
(d)具有小學或中學階段中文科主任或聯絡員的經驗;
(e)具有與中文科大型課程發展有關的工作經驗;以及
(f)如精通普通話,或具有教導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的經驗則更佳。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