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1)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主修以下其中一個相關學科:人類學、考古學、歷史學、地質學、地理學、民俗學、博物館學、文化研究、人文學或同等學科;及
(2)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i)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上清楚填寫其學士學位的主修學科。未填妥或沒有填寫上述資料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ii)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試卷的考生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iv)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3月28日)仍然有效。
(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