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c)具備教學才能及有能力策劃和籌辦訓練活動,並能夠督導其他人員;(d)具備民防、青少年服務、戶外活動的一般知識或認可的工藝才能;以及(e)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初步入選的申請人會獲參加體能/職能測試及筆試、工作相關表現測試、延續面試及最後面試委員會。投考人需通過每項的考試後,方可進入隨後的遴選程序。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申請人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知識筆試,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被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