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持有本港頒授有關教育(特殊教育)/心理學/社會工作的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及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a)(ii)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及具備特殊教育/聽障教育/言語治療/語言及溝通的訓練,或同等訓練;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見註3];以及
(c)於取得有關學歷後,具有不少於6年進行視學、支援特殊學校、教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及/或從事特殊學校行政工作的經驗。
1.申請人或須於遴選面試當天參加筆試。
2.申請人如具備視學資歷及/或學校視學經驗,可獲優先考慮,並可豁免筆試。
3.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清楚註明所投考職位的教育局職位編號及名稱。
5.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碩士/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6.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