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1) 為香港工程師學會(電子或電機界別)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五日之後選取的法定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
(2) 在取得學歷資格後,具備最少十年有關大型及複雜電子及資訊科技系統的項目管理工作經驗,其中最少五年擔任督導職位;以及
(3) 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1)。
(1) 考生在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當中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會分別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科、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則會分別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而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申請人,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可視作符合高級電訊工程師職位的英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5月9日)仍然有效。
(2)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遴選面試。
(3)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