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或以上,或具備同等成績;
(c)取得學位後,具備至少兩年督導管理的全職工作經驗;
(d)具備良好中、英語的會話及書寫能力;
(e)具備良好人際溝通技巧及表達能力;以及
(f)具備良好電腦應用知識,包括文書處理、中文輸入法、試算表、簡報及互聯網。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