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具備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工業學院/科技學院所頒發的汽車技工證書,或同等學歷;或(ii)已完成一項認可的汽車工程學徒訓練或其他認可實務訓練課程,並在完成學徒訓練/實務訓練後有最少兩年相關經驗;或(iii)有至少六年擔任汽車工程的工作經驗;及(b)具備相當於中三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註:申請人均須通過合適程度的技能測驗。)
1.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應徵者,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應徵者的整體表現相若,招聘當局才會參考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
2.獲取錄的申請人,可能會獲調派至其他部門工作,以及可能須要:(a)不定時/在偏遠地區/在惡劣環境下工作;(b)執行輪班/上班候命/隨時候召/緊急職務;(c)穿著制服/保護衣物;(d)攜帶傳呼機/手提電話;及(e)執行其他指定的職務。獲取錄的申請人或須以自願性質執行自行駕車的職務(若有需要,部門會提供有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