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經公開考試而獲認可音樂機構頒發的鋼琴演奏文憑/院士文憑/高級院士文憑,或具同等資歷;或持有獲認可機構頒發的音樂文憑,並以主修鋼琴為佳,或具同等資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達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
(c)能操流利粵語及具備良好的中英文書寫能力;及
(d)具教授聽音及樂理訓練工作經驗為佳。
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