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持有香港任何一所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工業學院所頒發的建造學、屋宇設備學、估價及物業管理學或其他有關學科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同等學歷;(b)在獲得上述資格後,具備三年屋宇維修或房屋管理經驗;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學歷。
(註: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的成績。)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招聘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