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香港教育學院修畢兩年或三年全日制課程,並獲頒發小學教育證書,而所選修科目須為適合而相關者,或具同等學歷[註(1)];以及
(ii)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二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2)]。
或
(b)已通過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試,並獲教育署頒發合格教師證書的人士[註(3)及(4)]。
申請人必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以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
(1)在一九八二年之前修畢兩年全日制師資訓練課程,或具同等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如獲取錄,入職薪點為總薪級表第十三點,即月薪港幣22,165元。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二零零七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視為等同二零零七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二級」成績。
(3)申請人如通過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試,在有關科目取得及格,並獲教育署頒發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試證書,亦會獲得考慮。如獲取錄,入職薪點為總薪級表第十二點,即月薪港幣20,905元,但可能設有薪金關限。申請人須提交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試證書的副本。
(4)擁有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試證書的申請人須於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試中的「教學語言(中文)」取得合格成績;以及於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試中的「教學語言(英文)」或「英國語文基本能力測試」及「英語會話基本能力測試」取得合格成績,或於等同非學位教師學歷評審試中的「英國語文基本能力測試」的考試中取得合格成績。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獲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知識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