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達中三程度的中英文語言水平,能操流利粵語和簡單英語;(b)實際指導才能,並懂得示範行動工具和器材(包括影音輔助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c)使用電訊設備的一般知識;(d)使用資訊科技和電腦網絡應用程式的一般知識及經驗;以及(e)最少兩年督導初級人員、青少年服務或在民防/緊急救援機構工作的經驗。
(1)初步入選的申請人會獲邀請參加體能及職能測試、工作相關表現測試及面試。投考人需通過每項的考試後,方可進入隨後的遴選程序。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申請人,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相若,本處才會參考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評核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