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或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及具三年翻譯及傳譯或經常講寫英語的工作經驗;或(ii)持有香港其中一所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頒發的翻譯/傳譯高級文憑,或註冊專上學院在其註冊日期後頒發的中國語文/英國語文文憑,或具同等學歷;或(iii)持有香港高等院校頒發並獲認可的翻譯/傳譯或中國語文/英國語文副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b)英文打字速度每分鐘達30字;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及能操流利普通話(能通過部門主持的普通話考試)。
(註:(1)上述(a)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2)申請人須通過翻譯筆試方獲挑選接受普通話考試/英文打字速度測驗/面試。)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知識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