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持有本港頒授的心理學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b)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參閱註(2)];
(c)持有本港頒授的教育心理學(專業訓練)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及
(d)在取得上述(a)項資格後,具備不少於六年有關工作經驗,而其中至少三年在取得上述(c)項的資格後於教育機構擔任教育心理學家的職位[參閱註(2)及(3)];以及
(e)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參閱註(4)至(6)]
(1)在進行面試前,本局會邀請合資格的申請人參加筆試。申請人需在筆試中取得合格的成績才會獲考慮聘用。被邀參加筆試的申請人通常會在2012年5月底前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筆試,則可視作已落選。
(2)申請人如果預計在2012年9月1日或之前會獲取所需的資歷及經驗,亦可申請此職位。如獲聘用,申請人必須在入職前提供文件證明已經獲取相關資歷及經驗,否則聘用會被取消。
(3)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資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4)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5)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普通教育文憑(高級程度)考試英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6)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一級專責教育主任(教育心理)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2年3月17日)仍然有效。
(7)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繼續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然而,該測試的成績並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獲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