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持有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所頒發的建築或建築學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b)在取得上述資格後,具備3年與建築工程有關的工作經驗;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成績[請參閱註(2)]。
1.申請人若具備與建築工程或維修保養有關的工作經驗,可獲優先考慮。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