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其中包括:
(1) 化學;以及
(2) 以下其中一科:數學、物理、生物、組合科學(物理及生物)、設計與應用科技或資訊及通訊科技,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其中包括:
(1) 化學;以及
(2) 以下其中一科:數學、附加數學、物理、生物、電腦與資訊科技或設計與科技,或具同等學歷;
(b) 持有香港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頒發的實驗室技術員證書,或同等學歷;
(c) 持有聖約翰救傷會頒發的有效急救證書,或同等資格,但此項要求不適用於在1985年或以後持有香港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香港科技學院(柴灣)或沙田工業學院頒發的實驗室技術員證書的申請人;
(d) 在與文物修復有關的技術及實驗室工作方面具備三年相關經驗;以及
(e)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 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4)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上清楚填寫其全部就業情況、學歷詳情,以及中英文語文能力程度。申請人如未能提供所需的所有資料,或所填寫的資料未能清楚顯示申請人符合上述入職條件,其申請書將不獲考慮。
(5)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必須提交有關修業成績、證書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核實其資格,並須提供副本以作記錄。申請人如未能提交所需文件正本以供核實其資格,其申請將不獲考慮。
(6)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