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有關幼兒教育/中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見註1];
(d)具有最少4年教授非華語學生的經驗;
(e)掌握良好的溝通、人際及表達技巧;
(f)申請人如具備良好英語能力,可獲優先考慮;以及
(g)申請人或須於遴選面試當天參加操作測試/筆試。
1.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碩士/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3.申請人須述明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