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為1997年1月1日或以後選出的香港園境師學會專業會員(如在1997年1月1日之前選出,須獲該會重新確認其專業資格),或具備同等資格;以及為香港園境師註冊管理局註冊園境師﹔(b)在取得資格後至少具備一年合適的工作經驗;(c)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取得及格成績;以及(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一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請參閱註(3)]。
(1)視乎當時的情況,具有較多經驗的人士,可能因為具備超出最低規定的園境工作經驗而獲給予額外增薪點。
(2)現時任職房屋署並屬園境師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3)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9月26日)仍然有效。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