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心理學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b)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
(c)持有本港頒授的教育心理學(專業訓練)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參閱註2]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e)在取得上述(c)的資格後,具備不少於十年於教育機構擔任教育心理學家的工作經驗[參閱註1];以及
(f)具備在特殊學校任職教育心理學家的工作經驗者會獲優先考慮。
1.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資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2.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