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持有由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所頒發的電子工程或資訊科技技工證書,或同等學歷,並有5年相關工作經驗;或(ii)完成電子工程/資訊科技方面的認可見習技術員訓練課程,並於取得上述資格後具有兩年相關工作經驗;以及(b)具備相當於中三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申請人如(i)持有由學徒事務署發出的學徒結業証書;或(ii)已註冊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的人士;或(iii)已接受認可的安全督導員訓練,會獲優先考慮。(註:申請人均須通過技能測驗。申請人在資訊科技方面的相關工作經驗應包括資訊科技基礎設施或電腦伺服器(連同操作系統及硬件)的操作、支援及故障判斷與排除。)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應徵者,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應徵者的整體表現相若,招聘當局才會參考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
2.獲取錄的申請人,可能會獲調派至其他部門工作,以及可能須要:(a)不定時/在偏遠地區/在惡劣環境下工作;(b)執行輪班/上班候命/隨時候召/緊急職務;(c)穿著制服/保護衣物;(d)攜帶傳呼機/手提電話/智能電話;及(e)執行其他指定的職務。獲取錄的申請人或須以自願性質執行自行駕車的職務(若有需要,部門會提供有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