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持有本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授的土木工程學或建築學證書,或具同等學歷;或(ii)具備五年擔任建築或土木工程技工的經驗;或(iii)完成認可的建築或土木工程技術員學徒訓練,而且表現令人滿意;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一)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凡獲邀請參加招聘面試者,一般會於面試日約一星期之前收到通知。由於審核所有申請需時,申請人獲邀參加招聘面試並不表示其已符合規定的入職條件。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招聘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招聘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4)申請人如在2015年2月底或之前未獲邀參加招聘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如申請數目眾多,或因其他問題而需要較長時間處理申請,則參加招聘面試的通知期可能會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