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i)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二級或以上(甲板高級船員)(遠洋航行)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歷;或
(ii)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二級或以上(甲板高級船員)(遠洋航行)香港執照;
(b)修畢符合國際航標協會(IALA)建議V-103並獲海事處批准的認可船隻航行監察督導員訓練課程,並在取得資格後累積三年相關工作經驗;以及
(c)能操流利粵語、普通話和英語,中、英文讀寫能力俱佳。
申請人須於面試當日在技能測驗取得及格成績。獲取錄的申請人或須輪班當值(每更最少五小時)或上班候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