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持有香港理工大學、香港任何一所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所頒發的電機或機械工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同等學歷;
(b)完成認可的電機或機械工程學徒訓練,或曾接受兩年相關實習訓練;
(c)在取得上述資格及完成訓練後,累積不少於五年製造及維修工業電氣設備(包括繼電器、發動機及各種儀器)的工作經驗;以及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請參閱註(1)]。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