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a)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取得兩科及格,及在香港中學會考取得另外三科達第3等級/C級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學歷[註(1)及(2)];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取得達第2等級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學歷[註(1)]。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2)上述(a)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筆試,會被安排於筆試當日接受基本法知識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