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本港大學所頒授的學位,所修學科包括會計,或同等學歷;或(ii)為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的註冊學生,或具同等資格;及
(b)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並取得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及格成績;及(c)能說流利的粵語和英語。
招聘考試
符合入職條件的申請人必須參加在香港舉行的筆試,並須在有關筆試取得及格成績,方會被考慮參加遴選面試。筆試結果會用作考慮可參加遴選面試的申請人人選。
由於審核申請人的資格需時,申請人獲邀參加筆試並不表示他們已符合審查主任職位的入職條件。
註1:具備上述入職條件(a)(i)項學歷的人士,應在申請表詳細列明主修科目及選修的會計科目。
註2: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5年1月9日)仍然有效。
註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