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持有香港中學會考五科成績達第2等級/E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及具三年翻譯及傳譯或經常講寫英語的工作經驗;或(ii)持有香港其中一所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頒發的翻譯/傳譯高級文憑,或註冊專上學院在其註冊日期後頒發的中國語文/英國語文文憑,或同等學歷;或(iii)持有香港高等院校頒發並獲認可的翻譯/傳譯或中國語文/英國語文副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b)英文打字速度每分鐘達30字;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3等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及能操流利普通話(能通過部門主持的普通話考試)(註:上述(a)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
(1)申請人須通過翻譯筆試方獲挑選接受普通話考試/英文打字速度測驗/面試。(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知識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