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1)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2)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
(3)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份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附註(a)至(d)];及
(4)在取得學士學位後具備三年有關的工作經驗。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士須參加助理教育主任(行政)招聘考試(暫定於2012年7月中或下旬舉行)。只有於上述招聘考試中考取合格成績的申請人,方會獲安排出席遴選面試。獲邀請參加助理教育主任(行政)招聘考試的申請人,通常會於2012年6月下旬接到通知。由於需時審核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獲邀參加該考試並不表示他們已符合助理教育主任(行政)職位的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
(a)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GCEA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則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c)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助理教育主任(行政)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3)項)。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2年3月31日)仍然有效。
(d)未有取得列於入職條件第(3)項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於截止接受申請當天(即2012年4月13日)已符合其他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已報名參加在2012年6月2日及9日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並於有關試卷中取得所需成績,方會獲考慮受聘。
(e)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繼續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然而,該測試的成績並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獲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