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1)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所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2)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及
(3)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i)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上清楚填寫其學歷,及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和能力傾向測試試卷的成績。申請人如未能提供所需的所有資料,或所填寫的資料未能清楚顯示申請人符合上述入職條件,其申請將不獲考慮。
(ii)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必須提交有關修業成績、證書及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正本以供核實其資格,並須提供副本以作記錄。申請人如未能提交所需文件正本以供核實其資格,其申請將不獲考慮。
(iii)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v)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v)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仍然有效。
(vi)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