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1) (i)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以體育為主修科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或(ii)於香港任何一間教育學院或香港教育學院修畢兩年/三年全日制訓練課程並選修體育科後,取得教師證書或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
(2) 具備八年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其中最少有兩年從事體育訓練、管理及督導紀律部隊行動組人員的經驗;
(3)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a)]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及
(4) 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a)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b) 申請人在本職位截止接受申請當天(即2015年3月12日),已經取得上文所列的有關學歷。
(c)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遴選面試。
(d)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