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言語及聽覺科學士學位[註(1)],或同等學歷;
(b)能操流利英語;
(c)能操流利粵語,吐字輔音和元音均發音正確;以及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達「一級」成績[註(2),(3)及(4)],或同等成績。
(1)於2015年夏季應考學士學位考試的應屆畢業生亦可申請。如獲甄選,必須在取得所需學歷後始獲聘任。
(2)(a)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c)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d)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言語治療主任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5年4月10日)仍然有效。
(3)未有取得列於(d)項入職條件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於截止接受申請當天﹙即2015年4月23日﹚已符合其他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已報名參加在2015年6月6日或13日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並於有關試卷中取得所需成績,方會獲考慮受聘。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