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1)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主修以下其中一個相關學科:文物修復學、應用化學/化學、材料科學、材料工程,或同等學科;及
(2)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i)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上清楚填寫其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主修學科及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的成績。如申請人的主修學科並非以下其中一個相關學科:文物修復學、應用化學/化學、材料科學、材料工程,或同等學科,其申請將不獲考慮。申請人如未能提供所需的所有資料,或所填寫的資料未能清楚顯示申請人符合上述入職條件,其申請將不獲考慮。
(ii)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必須提交有關修業成績、證書及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正本以供核實其資格,並須提供副本以作記錄。申請人如未能提交所需文件正本以供核實其資格,其申請將不獲考慮。
(iii)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試卷的考生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v)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v)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5年5月29日)仍然有效。
(vi)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