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持有本港頒授的中國語文或中國語文教育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ii)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主修中國語文優先),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以及(iii)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不少於5年的學前或小學的中國語文教學、課程發展、質素保證、學校改善及/或有關中國語文教學校本支援經驗[參閱註(ii)];或(i)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主修中國語文優先),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ii)持有本港頒授的中國語文、中國語文教育或有關的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以及(iii)具備不少於10年的學前或小學的中國語文教學、課程發展、質素保證、學校改善及/或有關中國語文教學校本支援經驗[參閱註(ii)];或(i)持有本港頒授的幼兒教育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ii)持有認可幼兒教育資歷(需最少具備合格幼稚園教師程度);以及(iii)具備不少於5年的學前中國語文教學及課程發展經驗[參閱註(ii)];
(b)於香港中學文憑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iii)];
(c)申請人如持有教育或幼兒教育學士以上學位、熟識本地教育課程,具備教師培訓與發展、課程與資源發展的教育工作經驗,及/或中國語文教學支援、研究與發展項目等相關經驗者將獲優先考慮;
(d)具備良好電腦知識,及/或運用多媒體製作教材和資源的知識及經驗為佳;以及
(e)申請人具備極佳中文能力及能以英文與人有效溝通將獲優先考慮。
[備註:申請人須接受面試和筆試。]
(i)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教育證書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有關科目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iii)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