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在香港中學會考考獲五科成績達第2等級/E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請參閱註(1)];(b)在取得上述學歷後具兩年工作經驗;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請參閱註(2)]。
(1)上述(a)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