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及
(c)能說流利廣東話、英語及普通話;及
(d)在可容納超過10,000名觀眾的香港室內表演場館擔任帶位員六年或以上。
註:
(1)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僱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僱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