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任何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或
(a)(ii)持有上文第(a)(i)項所述以外的其他學位(主修任何學科),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學位教師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取得「二級」成績(該兩張試卷分別為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a)至(c)]
申請人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以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
申請人如持有香港以外學術機構所頒授的學歷,請隨申請書夾附有關學術機構所簽發的文憑/證書、成績單及列明有關課程的授課形式(例如全日制/兼讀制、在當地院校上課/遙距授課等)的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如在取得上述學歷前已獲取其他學歷,也應盡可能提供有關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以便進行學歷評審的工作。至於持有本地學歷的申請人,亦請付上列明其修讀學位課程及師資培訓課程時(視何者適用而定)主修及副修科目的證明文件副本。
(a)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考試英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c)申請人如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在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有關成績必須在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仍然有效。
(d)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以及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就學位/專業程度職位的申請人而言,其《基本法》測試的成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受聘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