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教育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或
(a)(i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
(b)在教師語文能力評核的英文科評核中成績達到「三級」或以上,或獲豁免符合該項語文能力要求;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取得「二級」成績(該兩張試卷分別為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a)至(c)]
[備註:上述入職條件適用於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或其後聘任的英國語文科教師。如申請人只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但未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他們雖仍可應徵,但必須在受聘後三年內完成有關的師資培訓。如申請人是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前已在本地公營學校或提供全面課程的私立日間中學任教的英文科常額教師,則須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須在綜合招聘考試及教師語文能力評核取得所需成績。未能憑學歷獲豁免教師語文能力要求的申請人,如在除課堂語言運用以外的各項核心語文技巧(即閱讀、寫作、聆聽及口語)已達到基本語文能力要求,亦可應徵該科目。不過,他們須在受聘後一年內,在課堂語言運用方面達到有關的要求。]
申請人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以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
申請人如持有香港以外學術機構所頒授的學歷,請隨申請書夾附有關學術機構所簽發的文憑/證書、成績單及列明有關課程的授課形式(例如全日制/兼讀制、在當地院校上課/遙距授課等)的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如在取得上述學歷前已獲取其他學歷,也應盡可能提供有關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以便進行學歷評審的工作。至於持有本地學歷的申請人,亦請付上列明其修讀學位課程及師資培訓課程時(視何者適用而定)主修及副修科目的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請呈交教師語文能力評核證書或獲豁免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的函件副本。
(a)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考試英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c)申請人如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在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有關成績必須在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仍然有效。
(d)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以及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就學位/專業程度職位的申請人而言,其《基本法》測試的成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受聘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