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i)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數學科及物理科成績達到第3等級或以上,另有三科成績達到第2等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見註(1)及註(2)]或
(a)(ii)香港中學會考數學科及物理科成績達到C級或以上,另有三科成績達到第2等級/E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見註(1)及註(3)];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到第2等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見註(3)];及能講流利粵語。
(1)上述(a)項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等級成績。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