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或建築學證書,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數學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另有四科成績考獲第2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其中包括物理/組合科學(生物、物理)/組合科學(化學、物理)/綜合科學科[參閱註(1)及(2)],或具同等學歷;或
(iii)在香港中學會考數學科考獲C級或以上成績,另有四科(其中包括物理科或工程科學科)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技術繪圖科考獲E級或以上成績者可獲得優先考慮)[參閱註(2)及(3)];
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參閱註(3)]。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前或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應徵者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